涉嫌运输4649.5克毒品,我为何要做无罪辩护?为何法院最终判处八年徒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17〕128号
被告人沈宇林(别名:沈林);
被告人朱永政;
被告人秦超;
被告人卢义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被告人沈宇林、朱永政商量共同出资从云南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运回重庆后贩卖牟利,沈宇林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并支付毒资,朱永政负责将毒品从云南运回重庆共同贩卖.
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朱永政邀约被告人秦超、卢义亚驾驶渝CJ****小轿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出发,于次日到达云南省景洪市与被告人沈宇林汇合。后沈宇林联系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四块(每块约6000颗),朱永政、秦超等人驾车将该毒品运回重庆合川区,沈宇林、朱永政二人将该毒品贩卖。事后,朱永政支付秦超运输毒品报酬人民币15000元。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沈宇林、朱永政安排朱永政的妻子谌某某租赁云南省景洪市**城**房间作为藏匿毒品地点。沈宇林、朱永政于同年2月10日在云南省景洪市购得6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每块约6000颗),随后将该毒品邮寄到重庆市合川区**社区**号沈宇林的朋友侯某某处。同年2月17日沈宇林、朱永政收取该毒品后进行贩卖。
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沈宇林在云南省景洪市购买8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将毒品藏于云南省景洪市**城**租赁屋的洗衣机内。同年2月23日,被告人秦超驾驶渝CJ****小轿车与被告人朱永政、卢义亚从重庆到达云南省景洪市。同月25日,朱永政、秦超将洗衣机内的毒品藏匿于渝CJ****车内驾车返回重庆,朱永政安排卢义亚乘坐大巴车负责为运毒车辆探路,卢义亚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通报检查站情况,当车行至云南省玉溪市青龙厂临时检查站时,朱永政、秦超、卢义亚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该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块,共计净重4649.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4.0%至14.7%之间。(上述信息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信息公开平台:http://www.ajxxgk.jcy.gov.cn/html/20171228/2/7666083.html)
刘亮律师的简要辩护词见如下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152f2a4350102z7q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