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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解答-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解答

渝高法〔2017〕300号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由执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当事人对清偿的先后顺序或者对与执行依据无关的债权数额等提出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执行依据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是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答:执行法院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对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应当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可以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可能改变财产分配方案,并进而影响到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判决主文如何表述?

答: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提起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判决撤销财产分配方案,并在判决说理部分阐明财产分配方案存在错误的具体事由;

(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提起的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财产分配方案被撤销后,执行法院应当重新作出财产分配方案。

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前,执行法院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如何处理?

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前,执行法院对企业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制作的财产分配方案,当事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解答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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