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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试行)》-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标准(试行)

(渝高法〔2018〕164号  2018年8月23日印发)

 

为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确保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证据标准的功能

第一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证据标准是指在办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过程中应当收集哪些证据以及如何收集证据的规范,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证明标准的具体化与规范化。

第二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证据标准的功能是为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提供分层和分段指引。

第三条 分层指引是指根据构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的需要,提示办案人员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过程中应当如何构建证据链条,应当查证哪些事实、收集哪些证据。

第四条 分段指引是指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要求,提示办案人员应当分别收集哪些证据。



第二章 证据链条的构建及所需查证的事实与证据

第五条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证据链条一般分为六个环节,每一环节下需要查证不同的事实,每一查证事实需要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证明。证据链条、查证事实、基本证据共同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证据标准的基本结构。

第六条 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证据链条的六个环节分别是:

(一)案件线索来源及线索筛查;

(二)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

(三)查证犯罪事实;

(四)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五)罪前罪后表现及其他量刑情节;

(六)确定罪名与罪数。

第七条 “案件线索来源及线索筛查”要查明案件是如何被侦查机关知晓的,在案件线索来源上,主要有警情、舆情、社情等综合分析研判、关联违法犯罪案件侦办、其他案件嫌疑人检举、其他机关移送、报案以及自动投案等。根据不同线索来源,其收集的基本证据为:

(一)警情、舆情、社情等综合分析研判,即办案机关对各类情报、线索进行收集、整理后的综合分析。主要包括对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主要犯罪类型的分析研判;对网络媒体等舆情、社情的分析研判;对信访、上访材料的分析研判等。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为公安、监察机关办案情况说明、据以分析研判的相关材料等;

(二)关联案件侦办,是指对关联涉黑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违纪案件及其他案件的侦办。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为办案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关联案件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

(三)其他案件嫌疑人检举,应当查明检举人基本情况,检举内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检举人身份证明、检举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

(四)其他机关移送,要查明移送的机关,移送的具体内容。应当收集的基本证据是案件移送函、关联案件裁判文书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五)报案,要查明报案人基本情况以及报案的内容。收集的基本证据有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报案人身份证明、书面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报案的,应收集电话数据等通信记录、网络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录音、短信等电子数据;

(六)自动投案,要查明投案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投案经过。收集的基本证据有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受理案件时接收相关证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第八条 “锁定嫌疑人及到案经过”要查明公安机关如何通过案件线索分析研判锁定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被锁定到案的,应当收集的证据是线索筛查与分析的具体情况说明、办案机关制作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过程要作出清晰完整的表述。

第九条 “查证犯罪事实”一般要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涉案财物情况,该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情况。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通常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多个罪名,涉及具体违法犯罪事实、情节及组织成员个人犯罪情况对应的基本证据,应当依照具体罪名的证据指引进行收集。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主要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及涉案财物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条 “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要查明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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