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A与被告人B共同创办并经营C食品公司,二人均为C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A是公司法人。经过多年经营,C公司成为了该食品行业全国龙头企业,2009年其产品获得国家地理商标和地理标志,2012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荣誉。
2010年以来,被告人A、B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C公司名义,以月利率2.5%—3%不等的高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C公司及被告人A、B向上100名不特定企业和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亿元,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支付高额利息支出。
“民”转“刑”
1.企业生产经营停止,企业法人股东焦头难额。
自15年以来,文中武律师担任C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大量债权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采取财产保全,查封公司基本账户强制措施,致C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连水电费都无法缴纳。当时的企业已经停止生产经营,企业法人及股东焦头烂额。
值此企业危难关头,如何化解企业危机,如何“断水”?如何让所有启动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按下暂停键等等这些难题,是摆在企业顾问律师面前的一道重大课题。
2.化解企业危机之不走寻常路,由“民”转“刑”。
通过风险评估,文中武律师大胆建议: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是“断水”之一针“强心剂”,让民间借贷纠纷暂停,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于当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所有上百件的民事纠纷嘎然而止,C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得以恢复。
3.辩护律师充当“公诉人”角色,“铤而走险”,“剑走偏峰”。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中仅指控了8436万余元案涉非吸资金,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大胆指出另 2000万元左右借款应属非吸资金。对此辩护意见,公诉机关通过法律程序补充起诉,法院予以采纳。可能有的人难以理解,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吸金额越少越好啊?作为辩护人的我,没有比这更清楚的法律后果,唯有“铤而走险”,“剑走偏峰”,让企业减少之前支付的高额利息,使企业活下来,存下去,辩护人的用心良苦,唯我自知。
公正判决,完善收官
1.当前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中,保护民营企业,这是党中央的正确英明决策。
在提交的辩护意见中,文中武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党组会议的内容》、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等文件,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切入,提出“被告C公司系地方大型民营特产企业,请求法院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
2.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刑事和解及谅解,也是处理本案的关键之一。
在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收集并提交了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刑事和解及谅解书,也是法院公正处理案件的关键之一,基于大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刑事谅解,法院充分考量了社会稳定因素。
3.被告人更有时间与空间来处理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企业目前资大于债的前提下,判处缓刑更有利于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让被告人更有时间和空间来处理,经营企业,盘活资产,更有利于集资参与人所参与集资金额权利的实现,这也是集资参与人的真实意思。
最终本案经法院审委会集体决定,判处被告人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本案判三缓五的刑事判决,在保护民营企业的当前形势下,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
后记:本案的几点思考?
1.本案民转刑是否损害了集资参与人获取利息权利的问题?
辩护人个人认为,并没有损害,集资参与人向C公司提供借款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是市场经营投资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取高额利息。集资参与人没有金融经营资质,投资本身就是具有风险的,是受市场调控的。司法实践中,很多集资参与人本来自有资金很少,向二级债权人吸收资金,或者将自己的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再“放水”,从中获取利息差。他们的行为,本就是一种损害金融秩序的行为。再放大一点,有的以放贷为业,不劳而获,赚取利息,有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我们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要深入研究,得出客观结论。故,本案由民转刑并没有损害其利益。
2.是不是所有涉嫌的非吸案件,可以复制“民”转“刑”?
辩护人认为,不可同日而语,不可复制,司法实践中,没有完全雷同的刑事案件,有的非吸案件,犯罪嫌疑人将所吸资金,根本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放水”或者其他,对于这种案件,不可抄作业,个人建议,及时归还,才是你唯一的出路。
3.是不是对于这种将所吸资金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被告人判处实刑,更能打击犯罪呢?
辩护人认为,不是的,对于这种经济犯罪,被告人当初在向银行贷款受限的情况,为了发展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是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其实基本上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如亲人,朋友,朋友的朋友等)借款,对于这样的民营企业家,他们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纳税,缴纳社保等,我们应当看到这些,司法机关更应当慎刑。
文中武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510408555)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百君刑事辩护中心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百君(合川)所刑事部主任,合伙人,中国民革党员,民革重庆市委法专联理事,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共合川区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前检察官、大学讲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通过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从2001年开始就从事法律工作。先后在重庆某高校任法学讲师,重庆市检察系统工作,后辞职成为专职执业律师,执业年限近二十年之久。 文中武律师为人诚恳,正直善良,富有正义感!在近二十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做事雷厉风行、敢于挑战困难,代理了大量的刑事,民商事诉讼案件,担任多家企业、政府党委等单位长年法律顾问。文中武律师办案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