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开展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促进房地产业
健康发展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房屋执法总队,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业协会、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市委五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约谈有关城市以及市政府实施房地产市场系统调控和超前调控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五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在巩固2017年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2018年5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区县房管部门集中检查、市局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发布虚假信息、捂盘惜售、恶意炒作、炒卖房号、哄抬房价、售后包租返租、违规收取“茶水费”、拒绝公积金贷款等20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保持严查严管高压态势。各区县要将专项整治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加快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切实规范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纪行为。预售房源必须全部公开销售,严禁预留关系房源、内部房源。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线索的收集和核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有力震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详见附件)。
二、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快土地整治、出让节奏,坚持职住平衡理念,合理布局优质医疗、教育、大型购物等功能用地,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公共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控制新出让用地开发强度,加快推出高品质改善性住房用地。以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为核心,加强项目开发建设监管。加大对已出让未开工建设的闲置住宅用地的清理处置力度;对新出让的住宅用地项目,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加强与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联动,严厉治理分期开发问题,督促企业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建设。加快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办理,尽快上市供给。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加快制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鼓励在名校、商圈和轨道交通沿线等住房需求集中区域新建租赁住房,加强竞自持地块建成租赁住房的管理,逐步提高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量的比例。引进和支持发展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尽快形成多主体供给。完善住房租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住房租赁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和综合融资服务。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行为。
四、提升房地产市场智能化服务监管水平
在主城区全面推行运用“互联网+房地产市场交易服务监管系统”,实现新开盘销售项目的认购、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入账的全流程监管,将认购行为纳入网签环节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切实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运用大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提高预警预判能力。建立商品住房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因地制宜,探索商品住房价格分区统计及监测试点,建立房价与地价联动机制,实施精细化监测预警和调控。
五、加强宣传和市场预期引导
加强房地产相关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大对散布谣言、扰乱市场秩序的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8年5月15日
附件
重庆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制止和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五个月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8年5月至9月
二、整治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
1.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哄抬房价、炒房卖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3.符合预售许可办理条件不按照规定申报预售许可或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4.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含商业商务用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绝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6.违规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等第三方收取除房屋网签价款以外的“会员费”“团购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指标费”等额外费用的行为;
7.以强制搭售或附加条件等方式迫使买受人接受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8.以存款证明或强制资金限制作为看房条件的行为;
9.超房源数量发放VIP认购卡或进行认购登记,超房源数量收取定金的行为;
10.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未在销售现场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的行为;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
1.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3.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者“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茶水费”“指标费”等其他费用的行为;
4.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7.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8.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
组织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认真学习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对照检查,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自纠,按照整治工作要求主动查找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要求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5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分别报送辖区国土房管部门(主城区报各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集中检查阶段(6月—7月)
主城区由不动产登记中心牵头,远郊区县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牵头,联合工商、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结合开发企业自查自纠和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集中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予以重点检查,约谈违规企业,加强督促整改,严格依法查处,并于7月30日前将检查、查处情况报送市局市场处。
(三)重点抽查阶段(8月—9月)
市局将结合各区县检查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群众反映强烈、投诉举报较多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严肃查处典型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召开辖区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动员会;落实专人负责,组织精干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加强与工商、物价、税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直接举证、举报。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反馈。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要加强对违法违规线索的收集和核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严明检查工作纪律。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出现重大房地产市场矛盾或社会稳定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